系(部)资料室管理暂行规定
时间:2014-06-12 12:00 作者:佚名 点击:
系(部)资料室管理暂行规定
为了各使系(部)资料室更好地服务于学科专业建设,服务于教学科研,充分发挥其在教学、科研活动中的作用,特作如下规定:
1、系(部)资料室为学校图书文献资料的二级管理部门,业务上接受图书馆的指导与协调。
2、资料室应有一名系(部)领导分管此项工作,具体工作由内勤或一位教师兼职资料管理员负责实施,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,应做好资料室的交接工作。
3、系(部)资料室要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,要制定本资料室的业务范围、岗位责任制、工作细则、阅览制度、借阅制度,做好图书和期刊及其文献资料的借阅及流通工作,有关资料丢失赔偿制度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4、系(部)资料室的经费由学校根据需要统一安排、用于采购本系(部)相关专业的教学及科研参考书、学术期刊、音像资料、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等。系(部)资料室在采购图书资料时,应尽可能通过定书目录预定,避免重复购置图书馆已有的图书资料。
5、系(部)资料室所采购的图书资料应首先到图书馆进行财产登记,然后组织分类编目。系(部)图书资料的数量应纳入到图书馆的总藏书量。各系(部)资料室应建立起自己的帐目,包括图书、期刊、音像资料、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及其他文献资料的总括登记帐和财产等记帐;所收藏的图书文献资料要建立一套读者目录和一套业务目录。
6 、系(部)资料室所需书架、阅览架等基本设备由学校统一配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