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警察学院图书馆党支部工作制度
时间:2014-06-11 12:00 作者:佚名 点击:
湖南警察学院图书馆党支部工作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使图书馆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》,结合图书馆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党支部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,加强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建设,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,调动本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。
第三条 党支部在湖南警察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团结和带领党员完成学校和机关党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,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工作。
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
第四条 党支部是教育、管理、监督党员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,是党联系群众的基本纽带,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是党的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。
第五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:
(1)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,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努力团结、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,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。
(2)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决议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和业务知识。
(3)对党员进行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提高党员素质,增强党性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,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,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。
(4)密切联系群众,配合行政负责人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,培养、教育入党积极分子,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
(5)做好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工作。
(6)认真听取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并及时向党政负责人反映;协助行政负责人解决干部、职工在工作、生活中的实际困难。
第三章 组织生活制度
第六条 结合本单位的专业和行业特点开展组织生活,丰富和创新组织生活内容,使党员在为广大师生的服务中实现党的宗旨及价值。
第七条 组织生活具体安排:
(1)每月进行一次党组织生活。通过学习文件、汇报思想、业务培训、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每个党员的自身素质,增强党性观念,加强自身修养。
(2)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,总结报告工作,听取党员意见,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(3)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;民主生活会要有中心议题,且要求每个党员准备好发言提纲,民主生活会总结要及时上报机关党委。
(4)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,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自查,进行民主评议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大力表彰先进,及时的向机关党委提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和建议,严格执行党的纪律。
第四章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
第八条 党员应按规定交纳党费。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第九条 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,并进行详细记录,结合图书馆实际情况,每三个月集中交一次党费,年终时,将党费收缴、上交情况及有关凭证公示并保存备查。
第五章 党员教育、管理和监督
第十条 及时了解掌握每个党员的基本情况。即思想、工作、家庭、身体等方面的情况。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,教育党员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并协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。
第十一条 结合图书馆工作实际,加强党员在知识服务方面的培养和教育。
第十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。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,外出学习或工作等情况,应按照有关规定,分别办理“组织关系介绍信”、“党员证明信”或“流动党员活动证”。党员转移组织关系,应由本人办理、携带,不能自己携带的,应由机要邮政传递。
第十三条 外出党员管理制度:
(1)每个党员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,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、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。党员如无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按自行退党处理。
(2)党员外出不到半年的,一般应转出临时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,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生活;外出半年以上的,一般应转出组织关系,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生活。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,时间较长的,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,定期开展组织生活。
(3)党员外出没有转出组织关系的,应按期回支部参加组织生活。因故不能回的,每季至少以书面形式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、学习和工作情况。
第十四条 违纪党员处分制度:
(1)党支部发现党员有违纪行为,应立即向上级党组织、纪委汇报,对违纪党员所犯的错误,除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外,要协助上级党组织、纪委进行查处。
(2)由支部书记找违纪党员谈话,责令其写出检查。
(3)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支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,同时征求党员意见。
(4)召开支部大会讨论,作出决定。
(5)党支部将支部大会作出的决定给受处分者签署意见,然后按审批权限报上级组织审批。
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
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党章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的规定,认真贯彻“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,改善结构,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、教育、考察,严格履行入党手续,做好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。
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流程:
(1)对入党积极分进行党的性质、纲领、宗旨教育,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;
(2)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,经过一至二年以上培养考察并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,列为发展对象;
(3)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党课学习,并获得结业证书;
(4)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,并形成政审材料。政审主要内容包括:对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,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,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;
(5)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,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,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;
(6)对拟发展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,公示期为10天。
(7)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,然后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,提交支部大会讨论,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8)支部大会通过后,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;
(9)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,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。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,进行讨论。具备党员条件的,按期转正。不完全具备条件,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,延长预备期。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;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(10)将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讨论、表决结果,报上级党组织审批。
第七章 党员廉政及联系群众制度
第十七条 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勤政廉政的原则,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。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,一切依靠群众,从群众来,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。党支部的决策必须符合群众的利益。
第十八条 共产党员坚持与党外群众、入党积极分子、团员等建立联系,密切党群关系。